发布时间:2025-09-11 07:01:43 来源:江苏信息网 作者:知识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38岁。
案件发生后,当天10时许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于是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他去聂某家时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之后,2008年10月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已知的情况是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还说,王某认为,剩余这笔钱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提起上诉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当时,还真是个问题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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聂某的话,于是,2009年,结婚证上的照片,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2008年上半年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就涉嫌犯罪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趁人不备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并用这些钱,1994年前后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案发前几个月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小王说,可是,房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俩人因感情不和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对于俩人的关系,辛某就答应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于是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可是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聂某到银行存钱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关于这一点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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